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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
公告人公告日期類型剩餘天數點閱數
註冊組長2025-09-19 22:49:08一般公告11天38

內容

一、依據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
金 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申請資格: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,具有下
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:
(一)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。
(二)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。
(三)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。
三、申請方式: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,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
料 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四、請學校初審後於本(114)年10月15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
寄( 郵戳為憑)至大竹國小吳雨芯老師收(33847桃園市蘆竹
檔  號:
保存年限:
8
1140006359
■教■務■處■■■1■14■/0■9/■11■ 1■2:■08
■有■附■件■
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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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頁,共 2 頁
區大竹路556號,信封註明:陽光助學金)。逾期或個別申
請者,不予受理。
五、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,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
於 申請期間辦理者,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。
六、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江怡慧主任電話:
03-3232917分機223、220。
七、依據前開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
學校之學生,請各校依學生困境,評估針對「學生本人」
求學或生活所需,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
助之費用提出申請,並於申請書「師長加註意見欄位」說
明案生具體需求(申請項目、金額等),確保將助學金運用
於案生身上。
八、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,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
出 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,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。
九、檢送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
金 實施要點」、申請書、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、自我檢
核表 及實施計畫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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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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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三
附件下載3
附件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