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容
一、依據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 實施要點」辦理。 二、申請資格: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,具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: (一)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。 (二)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。 (三)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。 三、申請方式: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,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 料 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 四、請學校初審後於本(114)年10月15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 寄( 郵戳為憑)至大竹國小吳雨芯老師收(33847桃園市蘆竹 檔 號: 保存年限: 8 1140006359 ■教■務■處■■■1■14■/0■9/■11■ 1■2:■08 ■有■附■件■ . . . . . 第 2 頁,共 2 頁 區大竹路556號,信封註明:陽光助學金)。逾期或個別申 請者,不予受理。 五、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,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 於 申請期間辦理者,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。 六、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江怡慧主任電話: 03-3232917分機223、220。 七、依據前開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學生,請各校依學生困境,評估針對「學生本人」 求學或生活所需,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 助之費用提出申請,並於申請書「師長加註意見欄位」說 明案生具體需求(申請項目、金額等),確保將助學金運用 於案生身上。 八、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,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 出 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,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。 九、檢送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 實施要點」、申請書、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、自我檢 核表 及實施計畫各1份。